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新規定

2013-02-22

 

【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新規定】

 

內政部為強化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滅火器滅火功能,建立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機制,特別於1001021日頒令「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新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新規定自10171日實施,輔導期限自1011231日止

 

102年度11起滅火器換藥新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滅火器換藥作業應於經審查合格()場內進行,不得於工作車輛上為之。(不可以現場換藥劑)

 

二、製造日期超過十年或無法辨識製造日期之水滅火器、機械泡沫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應予報廢,非經水壓測試合格,不得再行更換及充填藥劑。

 

三、 性能檢查完成或重新更換藥劑及充填後之滅火器,應於滅火器瓶頸加裝檢修環,檢修環材質以一體成型之硬質無縫塑膠、壓克力或鐵環製作,且內徑不得大於滅火器瓶口1mm°並能以顏色區別前一次更換藥劑及充填裝設之檢修環,檢修環顏色以黃色、藍色交替更換。

 

四、以不易磨滅之標籤標示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之廠商名稱、證書號碼、電話、地址、消防專技人員姓名、品名、規格、流水編號、檢修環顏色、性能檢查日期、換藥日期、下次性能檢查日期、委託服務廠商等。

 

五、滅火器換藥標示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標示。

 

六、檢修申報時滅火器之性能檢查期限已屆,管理權人應將滅火器交由領有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證書廠商實施性能檢查完成後,一併申報。

 

七、目前滅火器以每三年定期換藥形式取代性能檢查,並張貼換換藥標示滅火器,該滅火器先前換藥作業得視為已實施性能檢查,於該滅火器換藥標示有效期限為下次應施施性能檢查日期。

 

八、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或列管檢查發現場所滅火器以逾標示之性能檢查期限,應要求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九、有任何疑問,請洽金龍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TEL06-269785706-2697123